情形一.工廠排放廢棄物致環境汙染
1.民法184條侵權行為前段之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一般工廠排放廢棄物所產生的汙染,若已對附近居民身體、財產造成損害,在民事賠償方面可主張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向該工廠請求侵害身體健康權、財產權之賠償。
2.惟大多數工廠排放廢棄物時大多已違反相關之行政法規,例如:水汙染防治法、 空氣汙染防制法,通常也有民法184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他人者,負賠償責任。」的適用。
※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與第二項之差別僅在於:
第一項前段採過失責任或有故意行為,才有本條適用;第二項則是採無過失責任,亦即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成立侵權行為
情形二.工廠排放廢棄物致環境污染卻未違反法令且無故意或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