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http://gaea-choas.blogspot.com/2010/06/blog-post.html 我們甚至失去了黃昏
20100601
中科四期急通過 環評結論恐變更
為降低中科四期開發廢水對環境造成的衝擊,環評結論規範,中科廢水除需經廢水處理廠處理後排放,「排放前」應在「廠區」內設置「不影響土壤與地下水的人工濕地」。1日環署召開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不過委員認為「這份報告與環評結論無關」,要求中科局另外提案,未來環評結論可能變更。
為對中科放流水進行監督,環保團體多次在中科四期審查會議中提出設置兼顧景觀與污染防治的人工濕地,中科局在98年10月23日先承諾願意設置至少0.1公頃的人工濕地,之後98年11月10日環評大會也另訂「廢水經廢水處理廠處理後排放前,應在廠區內設置不影響土壤及地下水之濕地處理,再降低污染濃度」。
此外,因中科四期環評過關時,並未明確指出未來廢水將排至何處,環評結論也規範,若未來廢水排放入海,建議再興建一處人工濕地。簡言之,中科四期開發至少應設置一處人工濕地、至多三處。
中科局報告指出,規劃的人工濕地為0.38公頃,可處理160CMD污水量,污水中的總毒性有機物(TTO)與重金屬等也會訂定專用小水道納管限值,符合排放水標準後才能排入;為防止污水滲漏,也會做皂土層與混擬土的處理。一般來說,放流水排放需經三級處理,不過此人工濕地的導入水為二級處理後的放流水。
不過彰化環保聯盟總幹事施月英質疑:「廢水都還不知道要排去哪,這部分不該先處理嗎?」她也質疑中科局為何只設置0.38公頃的濕地,「這麼小面積,如何降低廢水廠12萬CMD的廢水污染?」
反中科熱血青年聯盟成員林明樺補充,中科局未提及人工濕地處理飽和後的配套,此外,「中科局認為完成後可降低50%的污染,那剩下的污染呢?」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建議,中科局應朝全面回收、零排放的目標邁進。
彰化縣環保局表示,環說書規範人工濕地設置應「不影響土壤跟地下水」,但中科局規劃的濕地逕流水是二級處理後的廢水,「這跟審查結論恐怕不符。」此外,中科局也未對土壤與地下水做嚴密監測;至於底層防滲的施作工法,中科局將採牛踏層的工法,「但當地是沙質土,是否可行?也涉及土方與借土問題。」
環署水保處則質疑,「審查結論要求設置濕地是為降低污染物濃度,但處理量只有160CMD,跟污水廠的12萬CMD差異很大,根本是景觀池。」督察總隊直指:「這個設置計畫根本只有景觀功能,違背審查原意。」
督察總隊指出,濕地必須處理與跟污水處理廠同樣規模的水量,而中科局認為人工濕地可降低50%的污染,「何不加大濕地面積?」
一位環委無奈地說,依中科局提出的設置比例,只佔全流量的千分之1.3,「對降低污染物濃度根本微不足道;除非中科局認為只降低一點也叫降低。」值得注意的是,未來排放到海洋或河口,總氮與總磷是關鍵影響,一位環委直指:「若是就地放流,總氮和總磷都會超標。」
但中科局表示,「為遵守環評結論」規範的「降低污染濃度」,必須採二級處理廢水,「不然三級處理的水已經很好,將不符結論。」針對濕地面積太小的問題,則以「環評結論中的『廠區』指『污水處理廠區』」、面積不夠為由不予擴張,至於處理的水量問題則予以迴避。
環署綜計處解釋,「結論原意是『降低污染物濃度』,廠區應指整個廠區,而非廢水處理廠」;施月英則痛批「中科沒良心!能處理得更好為何不處理?」但中科局堅持,「環評沒規範怎麼做,至少做到『文字上的』標準」,坦承濕地景觀功能大於污染削減目的。
由於環評結論涉及法律位階,審查委員紛紛表示「這很難處理」,委員李育明則建議「開發單位變更結論,把環評結論和承諾併為同一項」,但遭環團批評「為開發單位開脫」。
李育明雖否認,但委員內部討論時,李育明提議將人工濕地問題切割。最後會議做成「報告只涉及中科局將設置至少0.1公頃的濕地」,但與環評結論無涉、應另案再提報告的結論。
讓人質疑的是,結論確定後原先表示「不考慮變更環評結論」的中科局,得知可將嚴格的環評結論與環說書承諾合併為「較可行的施作方案」後,表示將等會議結論出爐後討論。環團質疑:「環評結論若能隨意變更、公信何在?」要求中科局勿玩弄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