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霄裡溪事件[1]
第一節 事件之緣由
霄裡溪是鳳山溪的支流,上游在桃園縣龍潭鄉,中下游就進入新竹縣新埔鄉,全長16公里,在居民生活記憶中,霄裡溪的水是好到可以直接生飲。民國90年,面板大廠華映跟友達陸續在溪流源頭設廠,廢水就排進霄裡溪沿岸的產業、生態、人文、甚至是新埔人的飲用水安全,因此亮起紅燈。
第二節 污染實錄
霄裡溪是沿岸居民賴以生存的水源,早期甚至是飲用水來源,世代住在霄裡溪畔的黃先生取用霄裡溪水來養殖錦鯉,在華映、友達設廠後,就發生了三次鯉魚大量暴斃事件。鯉魚場老闆沿著河往上溯,而找到華映,但他氣憤地說,找華映理論總是推三阻四,說不是他的水,因鯉魚廠離華映有一段距離。為了水污染的問題,三和村民多次向環保單位檢舉,甚至兩次到華映門口抗議,但都沒有結果,因為桃園縣環保局表示,廠商所排放的廢水是「符合放流水標準」,依照水污法是無法撤銷廢水排放的許可證。
黃先生的鯉魚池已經荒廢,他不敢再養魚,深怕會血本無歸。而他向桃園縣環保局申請公害仲裁也被駁回,因為桃園縣環保局歷年的檢測數據,華映公司並沒有明顯嚴重的違法事實,於是他轉向環保署公害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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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汙染之意義
第一節河川汙染
台灣民生用水安全性,最大問題在水源污染嚴重,高屏溪污染事件,告訴我們人為因素始終是禍首。臺灣地區大小河川計129條,其中主要河川21條,次要河川29條,普通河川79條。
環保機關在主、次要河川定期進行水質監測,並以溶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及氨氮等四個水質參數評估污染程度。依八十五年水質調查結果,50 條主次要河川中,其下游河段汙染程度如下圖所示: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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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流程

*環境影響評估法
一、立法意旨
第一條(立法目的、適用範圍)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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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權之本質
環境權是因應時代及自然生態變遷所產生之概念,非屬古典之基本權,而是因公益化以後所帶來的公害問題,使環境權之概念日益高漲。
環境權之概念為一集體性的權利,亦有學者認為其性質屬於複合性貨及合性質,其內涵有生存權、健康權、財產權、醫療權。此種權利若遭受侵害,除由個別權利受影響者主張或藉由團體救濟方式行之(例如:共同訴訟),此時主張之多數人,應是具體個案中「可得確定之多數人」。此種具由團體連結之權力,亦具有濃厚團體權之性質。
二.我國憲法是否承認環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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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工廠排放廢棄物致環境汙染
1.民法184條侵權行為前段之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一般工廠排放廢棄物所產生的汙染,若已對附近居民身體、財產造成損害,在民事賠償方面可主張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向該工廠請求侵害身體健康權、財產權之賠償。
2.惟大多數工廠排放廢棄物時大多已違反相關之行政法規,例如:水汙染防治法、 空氣汙染防制法,通常也有民法184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他人者,負賠償責任。」的適用。
※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與第二項之差別僅在於:
第一項前段採過失責任或有故意行為,才有本條適用;第二項則是採無過失責任,亦即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成立侵權行為
情形二.工廠排放廢棄物致環境污染卻未違反法令且無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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