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裁決書
申華民國八四年十一月一日
84環署裁字第五五九O七號
申請人:邱文添
住址:
申諸人:邱黃秀菊
住址:
共同申請
代理人:黃福來
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鐘潛
代理人:黃柏夫律師
代理人:黃三榮律師
右當事人間八十四年裁字第四○八七四號請求損害賠償公害糾紛事件,本會裁決如左:
主 文
申請駁回。
裁洪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事 實
一、
申請人方面
(一)
1.聲明:相對人應給付申請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零貳萬肆仟元。
2.申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 陳述:
1. 本件經高雄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八十三高縣調字第一一二三二號調絃B
暨台灣省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八十三省公糾調字第○四八號再調處不成 立後申請裁決。
2. 申請人之魚塭自民國七十一年起受相對人所屬之興達電廠煤塵污染:
(1)為使養殖之魚蝦存活,必須增加設備,如馬達、風車、水龜、柴油引擎
等,每○.一公頃每年須增加費用二萬元以上,申請人全部魚壇面積為○.四;<頃,迄今共增加八十八萬元。
(2)增加設備之運轉電費每○.一公頃每月為五佰元,至令增加電費二十六萬 四千元。
(3)污染源落八魚池,每年必須清洗二次,每○.一公頃每次清洗費一萬元,
至今已花費八十八萬元。
(4)魚蝦吸八煤塵生長緩慢,嚴重者立即死亡,每年減產量在百分之五十左 右,以每○.一公頃減產量五萬元以上,至今損失二百二十萬元。
(5)七十八年十月沙拉颱風過境,興達電廠臨時防塵網損壞,之後東北季風增 強,防塵綱完全失效,以致其煤塵與煤灰大量溢出,造成魚塭內之石斑魚 全部死亡,血本無歸,申請人邱文添部分|平均十一台兩者共三萬尾,每 尾二二○元,計損失四百四十萬元,申請人邱黃秀菊部分平均二至三吋 者共四萬尾,每尾六十元,計損失二百四十萬元。以上合計一千一百零二 萬四千元,應相對人負責賠償。
(三) 證據:
1.煤塵、煤灰、煙囪及當時防塵網破損情形相片八張。
2.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高雄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筆錄乙份。
二、 相對人方面
(一) 聲明:
1.駁回申請人之申請
2.申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二) 陳述:
1. 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必須證明有受及加害與受損害有因果關係,本件並無證據足以證明上開關係。
2. 高雄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之報告並不具體,且鑑定應就死魚為之,而非以活魚為對象。加以該所報告之「疑似」二字並不確,而「白點虫」與煤灰無關,均不足據以判斷申請人之魚蝦、石斑減產或死亡,與相對人之興達電廠之煤炭有因果關係。
(三) 證據:未提出任何證據。
三、 本會依據職權詢問會勘人員:
(一) 高雄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職員趙嘉本。
(二)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倉管員張宗德。
(三) 高雄縣政府環保局職員謝輔宸、英皇。
理由
一、損害賠償之請求,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申請人所主張損害賠償之請求,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八一號著有判例可稽。
二、申請人主張之增加設備費用、運轉費用、清洗費、減產量之損失等四部分,迄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員,自難予以遽信,應予駁回。
三、至申請人主張七十八年十月沙拉颱風過境,相對人之興達電廠臨時防塵網損壞,颱風過境後東北季風增強,防塵網失效,煤塵與煤灰大量溢出,造成養殖魚塭內之石斑魚全部死亡部分,經稽諸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由高雄縣政府召集之會勘紀錄並未作成結論,雖該府環保局人員邱英皇於紀綠上載明「魚池內發現有明顯煤灰塵分」,惟訊據邱英皇證稱:「魚塭四週池邊水面上有一層明顯煤灰塵分,魚池中間沒有」、「不知明顯煤炭塵分是否影響魚的生存」、「沒有注意到煤灰塵分如何造成,也未注意到台電防塵網破壞」、「沒有去看其他魚塭是否有類似情形」云云,則上開記載,委不足以認定相對人之防塵網破損與申請人之石斑魚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又依高雄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七八高縣畜防字第一九五二號函載:「活魚解剖,有白凸點於鰓弓,見二至三粒疑似碳粒物」,其解剖活魚而未解剖死魚,以鑑定疑似碳粒物與魚之死亡有無因果關係,已有違誤,且所謂「疑似」二字,又模稜兩可而不確定,加以訊據該所職員趙嘉本證稱:「碳粒只是一種因子,一種誘因」、「魚鰓中有碳粒對魚多少會影響,沒有做專門研究 不敢說」等語,僅可認為煤塵付石斑魚之死亡可能係一種原因,而不足以證明申 請人之石斑魚死亡與相紂人之防塵網損壞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揆諸首揭說明,亦難遠認其請求為正當。再者,其餘二位證人張宗德、謝輔宸,亦均未能證明申請人之主張為真正,則其此部分之請求要難准許,殊無疑義。
四、爰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六絛裁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洪委員會
裁洪委員 呂 喬 松
裁洪委員 林 辰 彥
裁決委員 陳 秀 男
裁洪委員 蔡 碧 松
裁洪姜員 鄭 福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