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台幣   元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原告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陳金進

 

 

鍾炳坤

 

徐騰洸

 

鍾昌求

 

張清漢

 

黃貞夫

 

羅慶鍍

 

陳英基

 

許清山

 

林明學

 

李本宏

 

鄧益德

 

林沂臻

 

鍾有誠

 

范金榮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葉紫華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林蔚山

 

 

身分證字號:J120790648  男  48年11月16日生  住新竹縣新埔鎮田新里6鄰信義三街40巷13號

身分證字號:J101635908  男  26年06月14日生  住新竹縣新埔鎮巨埔里63-1號

身分證字號:J101658072  男  46年11月01日生  住新竹縣新埔鎮清水里49號

身分證字號:J101623131  男  28年01月10日生  住新竹縣新埔鎮新北里2號

身分證字號:J101649546  男  34年08月13日生  住新竹縣新埔鎮巨埔里4鄰6號

身分證字號:H100805227  男  29年06月14日生  住桃園縣龍潭鄉三和村11鄰32號

身分證字號:H100805343  男  22年02月26日生  住桃園縣龍潭鄉三和村12鄰35號

身分證字號:J120845415  男  51年12月12日生  住新竹縣新埔鎮鹿鳴里5鄰37-3號

身分證字號:A100034285  男  28年02月03日生  住新竹縣新埔鎮巨埔里11鄰62-1號

身分證字號:J101645637  男  45年07月20日生  住新竹縣新埔鎮照門里3鄰16號

身分證字號:J101581147  男  27年04月02日生  住新竹縣新埔鎮新民里中正路638號

身分證字號:J120812925  男  49年07月28日生  住新竹縣新埔鎮巨埔里13鄰76-1號

身分證字號:P221394440  女  53年06月15日生  住同上

身分證字號:H121425363  男  58年11月21日生  住桃園縣龍潭鄉三和村2鄰12-1號

身分證字號:J120846921  男  51年03月12日生  住新竹縣新埔鎮鹿鳴里31號

 

 

 

主營業所:桃園縣龍潭鄉渴望路185號

 

 

 

 

主營業所:桃園縣八德市大湳里和平路1127號

為請求被告回復原狀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回復霄裡溪之水質至民國89年以前之平均標準。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原告乃世代居住於霄裡溪畔,長期取用霄裡溪之溪水為日常飲用水、農業和養殖使用,屬水利法第42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及「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因而免為登記即取得對霄裡溪溪水之水權。故根據水利法42條規定,原告擁有霄裡溪溪水之水權。且霄裡溪之水質至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達)與中華映管(下稱華映)於霄裡溪上游設廠之前,一直供飲用水和灌溉養殖標準之水,評定為甲級水體(證據一),可見其水質優良。

 

二、  民國89到90年間友達、華映設廠後將排放廢水之放流口設於宵裡溪上游,惟根據設廠前所作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中之審查結論規定(證據二),其放流口需設於自來水取水口下方。被告未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17條之規定(證據三)。

 

三、蓋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證據四),甲級水體得適用於一級公共   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如今友達與華映排放工業廢水至霄裡溪,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對其排放之廢水做檢測,其中有多項重金屬(錳、銅、鉛)超過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環境基準,而此類重金屬已非單純消毒後即可供民眾使用,因此華映友達排之行為已破壞宵裡溪之水質。

 

四、又97年10月15~22日間,環保署對於宵裡溪流域居民水井水質     調查發現,水體內驗出對人體有害之全氟化物(證據五),此物質常為半導體產業用於製造光微影術部分,在宵裡溪流域內,僅華映、友達為半導體公司,因此可認為宵裡溪內所含之全氟化物為被告所排放。

 

五、根據台大碩士羅兆君碩士論文(證據六)指出產業使用上半導體業   的應用為半導體製程中的光微影術部分。包括光酸生成劑 (photoacid generators, PAGs) 及防止反射塗層(Anti-reflective coatings, ARCs) 都會使用到。PFOS 同時也會當作金屬的去污溶劑使用。除產業使用上有全氟化物之用途,於污水處理上亦可能產生全氟化物,有研究報告以常見污水處理方法處理全氟化物廢水,發現該物質僅對於雙氧水起反應,而反應之狀況最初3小時內對於PFOA、PFDA、PFOS等物質含量不降反升,可見PFOA、PFDA、PFOS可因其前驅物質與雙氧水反應之下產生。又全氟化物由於其具有生物累積性,難以代謝排出之特性 故全氟化物對於生態環境與人體健康以及人類種族生命之延續均具有無與倫比之破壞力與殺傷力。因此歐洲議會通過《歐盟危險物質指令》(證據七)將之列為禁止使用之物。

 

 六、原告擁有水權已如前述,根據水利法15條規定『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原告對於霄裡溪之溪水有使用收益之權利。惟今被告對霄裡溪排放廢水後,霄裡溪之水質已遭到嚴重污染。依民法191-3條規定:『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長久以來居民日常飲用、農業灌溉、養殖漁業均取用宵裡溪溪水,華映與友達將含有重金屬及對人體危害甚大之化學廢水排入溪中,致使依靠宵裡溪溪水維生之居民無法再使用溪水,因此侵害居民之水權,其排放之廢水與溪水之污染因果關係已如上述。

 

七、而被告又未依環評審查結論將放流口設於取水口下方,致使廢水直接排入居民平常所取用溪水之河段,故難謂華映與友達對於發生損害原告水權之結果已盡相當注意之義務。

 

八、原告乃依民法第782條中段請求被告等應負回復水質之責任,方法如下:

(一)   根據全氟化物之生物累積性,原告主張被告應立刻停止排放廢水,以停止繼續增加水中導電度與自然界中PFOA、PFOS(全氟化物)之含量,並應開始水質回復工程,以減低PFOA、PFOS(全氟化物)之危害。並應每月由環保署環境檢驗所以「環境水體中全氟辛酸(PFOA)及全氟辛磺酸(PFOS)檢測技術」檢驗,直至未驗出PFOA、PFOS(全氟化物)之含量為止。

(二)華映、友達排放污水應確實遵守環評審查結論並將放流口改置於取水口下方。

(三)對於霄裡溪之溪水品質,友達與華映應依照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將宵裡溪溪水回復至甲級水體之程度。

(四)改善水質工程應限期5年內達成標準,並由雙方當事人會同各邀請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其水質改善工程。

 

九、綜上所陳,被告等之行為危害原告等之生計甚巨,祈請  鈞院賜判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並保護臺灣良好生存環境,不任感禱!

此 致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證據一: 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七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七八環三字第14311號公告,鳳山溪流域公告之水體分類

證據二:環境影響評估書

證據三:環境影響評估法

證據四: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證據五:水質調查

證據六:台大碩士羅兆君碩士論文

證據七:歐盟危險物質指令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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